對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膜與隔爆間隙有何規定 4.1 對于子口轉蓋式電氣設備,其轉蓋與外殼主體的結合面的間隙不大于0.5mm。 4.2 對操縱桿的隔爆接合面有何規定 對操縱桿和桿孔的隔爆接合面,當桿徑d不大于6mm時,接合面長度須不小于6mm,桿徑d不大于25mm時,長度L須不小于25mm。 4.3 對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有何規定 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須不大于6.3。 4.4 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機械傷痕 將其傷痕兩面側高于無傷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,不得超過下列規定:①隔爆面上對局部出現的直徑不大于1mm,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、25、15mm寬的隔爆面上,每lcm2不得超過5個,10mm寬的隔爆面上不得超過2個;②產生的機械傷痕寬度與深度不大于0.5mm,其長度應保證剩余無傷隔爆面有效長度不小于規定長度的2/3;③隔爆接合面不得有銹蝕及油漆,應涂防銹油或磷化處理。如有銹跡角棉紗擦凈后,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亞鐵云狀痕跡用手摸無感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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